企业新闻

农业机械设备制造管(农业机械设备制造公司)

2025-01-01 17:15:12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

2、为了保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推动农业机械化进程,以及建设现代化农业,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以及管理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3、条例概述 本条例旨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通过对农业机械的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建设现代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农机事故,保障当事人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除田间、场院、草牧场及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事故,涵盖了广泛的农业机械活动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自2007年首次出台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旨在促进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水平的提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率、减轻劳动强度、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在第七章中详细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措施。对于农机事故责任者,旗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对于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罚款额度为150元至200元。在特大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罚款范围是100元至150元。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所有者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到本县(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申领号牌、行驶证、准用证、驾驶(操作)证等手续,按规定时限参加年度检、审验、临时检、审验和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学习、竞赛等活动。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删去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五十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