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1、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十一)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市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4、七)第十二条关于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的规定。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八)第六条关于一级、二级、三级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等级评审的规定。(九)第七条关于经培训、考核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规定。
十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责调整
1、十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责调整旨在优化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具体职责调整如下:第一,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稳定。第二,增加农业机械维修的行业管理工作,确保农机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农机使用效率。
2、十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农业局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赋予行政管理职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十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作为十堰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现了职能调整与管理优化。
3、根据职责,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设有以下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包括内外联系、综合协调、会议组织、文电、保密、档案、保卫以及机关行政管理后勤工作,以及制定局机关管理制度并实施。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首先,对于违反第十八条的行为,如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培训或聘用不合格人员,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将实施处罚。
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生产、销售与使用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如植保机械和脱粒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合法生产,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生产过程需严格遵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5、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涉及农业机械的研发与推广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责任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研究和开发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技术与新型农机具,同时鼓励企业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6、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中,针对农业机械的扶持措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第二十九条提到,县级以上政府需按照国家政策,安排科技开发资金,用于推动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以促进农业机械的发展和更新。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